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穗府〔1988〕129号
- 公布日期:1988.12.25
- 施行日期:1988.12.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
(穗府(1988)129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集资对象及数额
凡由广州市煤气公司供气的用户(含国家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都要交集资费,一次交清。
(一)个人用户
1.液化气每户集资七百元(不含灶具费,下同),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四百元。
2.炼厂气、油制气、煤制气、焦炉气等管道煤气每户集资一千元,其中:用户自出三百元,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七百元(一九八八年底以前交款的炼厂气用户仍按七百元收费)。
用户成员没有工作单位的,集资费全部由用户负担。
(二)集体用户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五百元。
为使燃气工程的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证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鼓励用户提前缴交集资费。用户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上半年前缴交的,每户收九百五十元;一九八九年下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元;一九九0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零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一百元;一九九一年上半年缴交的每户收一千一百五十元,下半年缴交的收一千二百元。至一九九一年底前仍不缴交集资费的用户,不予供气。
以上各年缴交的集资费,仍按用户负担30%,用户成员工作单位负担70%的比例不变。 单位集资费的财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从经费包干结余中解决;
(二)国营、集体企业,应凭用户交款收据在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三)个别职工福利基金出现赤字的单位,承担集资确在困难的,由经管、财税部门核实同意后,可在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收集、缴交集资费的办法
(一)产权属单位的用房,由单位负责收集。
(二)城建开发公司统建的居民住宅,由开发公司负责收集。
(三)产权属房管局并由房管站管理的房屋,由房管站负责收集。
(四)私房及其它房屋的集资费,由各用户直接交给所在区的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燃气办公室,下同)。以上各单位和居民用户的集资费收集后统交给市燃气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燃气办公室,下同)。
(五)液化气集资由煤气公司统一办理。 集资费的管理
燃气建设工程的集资款,由区燃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然气办公室统一管理。根据穗府[1984]38号文规定,该项集资款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存在市财政局在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设的专户。市燃气办公室执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编列用款计划,经市公用事业局及市财政局审查,报市建委、计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集资费应用于燃气工程建设,户内炉灶和胶管费用由用户自行负责。集资费建设的煤气设施,产权归煤气公司。 集资费收取的具体手续
使用燃气的用户向燃气办公室申请用气,并提供房屋建筑平面、立面图和地下管线图(无图纸的要自行委托勘测、设计部门测绘,费用由用户或用户单位负责),区燃气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市燃气办公室,由市燃气办公室批准发展用户数,并与用户单位签订集资供气协议书,收取集资费。 为确保安全,便于管理,提高居民气化率,居民采取单一气源供应办法。凡按计划供应管道气的地段不再供应液化石油气,已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改用管道煤气后,可向煤气公司申请办理石油气转让手续,但原向煤气公司缴交的液化石油气集资费,不予退回。 本办法由广州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