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市财会〔2021〕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编号:20210633)、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汕市信建统办〔2021〕10号)精神,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惩戒依据缺少具体条款,现对《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财会〔2019〕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6日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