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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失效

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失效]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横琴新区财政局、各区(功能区)文化体育旅游(文广新、社会发展、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
  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鼓励民办博物馆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珠海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博物馆业务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分配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以具体项目文物价值的大小和急需抢救的程度为依据,在进行全面评估、论证的基础上,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安排。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应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五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专项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文化(文物)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下同)工作;
  (二)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
  (三)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和局部复原工程;
  (四)为保持文物保护单位整体风貌所必要的民房及附着物征用;
  (五)市级(含)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六)经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的重要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抢救性考古发掘项目除外)及报告出版;
  (七)与珠海历史有关的重要文物(标本)的征集;主要是免费对外开放的陈列馆、名人故居史料的征集,博物馆藏品征集除外;
  (八)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程,有影响的文物宣传(含文物研究,出版等)、培训项目;文物保护科学研究;馆藏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技术保护;馆藏文物鉴定和藏品管理的相关支出;重要的陈展项目;
  (九)经论证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如情况危急,急需抢修而使用人或所有人无能力修缮的;
  (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开放项目、陈列展示项目、安全工程项目、文物鉴定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宣传教育项目、藏品管理项目等;
  (十一)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所有人与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申请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依法奖励为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十四)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如下:
  (一)文物保护单位 “四有”工作支出,主要包括测绘费、设计制作费、文物保护标志牌制作费、人工费、“四有”档案建档费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考察费、论证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管理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等;
  (三)文物保护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维修方案设计费、维修工程施工费、监理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等;
  (四)民房及附着物征用费;
  (五)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人工费、监理费等;
  (六)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及报告出版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发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卫费、测绘费、青苗补偿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保护与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报告出版费(包括资料整理)等;
  (七)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保护支出,包括立项论证费、项目设计费、试验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修复费、人工费、聘请专家费及专家往来差旅费等;
  (八)文物征集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文物复制费、捐赠奖励费及征集业务差旅费等;
  (九) 情况危急,急需抢修而使用人或所有人无能力修缮的,经论证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修;
  (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经费;
  (十一)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补助;
  (十二)文物保护奖励费;
  (十三)文物保护项目第三方检测、评审、验收费;
  (十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文物保护项目;
  (十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的费用。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程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区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按照本办法和申报程序申报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区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财政局申报年度专项经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市直部门的,由市直单位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财政局申报专项经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申请市文物专项经费。非国有单位或社团组织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类补助经费的项目,其技术设计方案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进行确认;工程预算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审,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经费应当提交《市级以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概)算文本,以及项目的其它相关材料,如立项批复文件、照片、图表、相关说明、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等。非国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还应提交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与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年度经费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和市财政局的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单位申报的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评审并拟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财政局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各级文保单位的维修没有按照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施工;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重大施工项目组织领导工作未能落实的;
  (四)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应配套(应拨)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的;
  (五)施工力量和主要技术问题没有解决的;
  (六)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七)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
  (八)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
  (九)未按规定编制工程预算,虚报工程用款数额的;
  (十)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二)其它不具备实施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经费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报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专项经费如有结余,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原则上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经费年度决算报表,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设备购置、设施建设等,应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费使用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经费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达到一定金额的项目,应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申报项目单位及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在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经费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按规定组织辖区(功能区)文物行政部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应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管理专项经费的相关领导、经办人和评审专家,在专项经费分配、评审、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经费,三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经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经费的;
  2、截留、挤占、挪用或侵吞市文物专项经费;
  3、违反规定转拨、转移市文物专项经费;
  4、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5、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
  6、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7、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经费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珠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原《关于印发<珠海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财行[20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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