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2.28
- 施行日期:2020.0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可缓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补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补缴完成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例最低不低于3%,降比例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可停缴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延期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及时补划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限
1.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职工以偿还本市购房贷款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条件的,免申请自动延期1年。
2.职工夫妻双方在本市无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由原来的每年18000元提高至24000元。
3.将新冠肺炎列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以支持职工解决家庭困难。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