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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12月31日以粤财行〔2014〕768号发布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于2012年至2016年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扶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需要,以及社会组织的功能属性、社会作用、能力建设等因素,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扶持,适当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倾斜,重点扶持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社会组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绩效导向。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资金激励效应,资金使用应体现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绩效目标,从而培育发展一批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划布局、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扶持社会组织资金标准,发布申报指南和评分标准要点,确定负责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的第三方机构,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的评审规则和出具的评审结果,负责专项资金报批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民政厅及各地财政部门、登记机关会同地方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负责组织、受理社会组织申报资金扶持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前置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新设立并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特别是发挥枢纽型作用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时间不足3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社会效益明显;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八)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社会组织类别原则上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三个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择优补助不超过400家。申报方式、补助标准及补助数量每年可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以及能力建设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办公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公益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另行规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评审要点,并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专项资金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财政厅在收到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3月中旬前,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1个第三方机构负责资金竞争性评审。第三方机构应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乙级或以上资格。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提供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受理申请单位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第三方机构应按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一)抽取专家。第三方机构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监察机关监督下,按规定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中,如发现与申报扶持的社会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制订评审规则。第三方机构评审应根据公布的评审要点,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规程和标准。

  (三)评审。第三方机构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社会组织按照评审规则进行竞争性评审,提出拟扶持的社会组织名单,并提请省财政厅确认。

  (四)出具评审报告。第三方机构应及时出具评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评审报告确认后,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应及时将扶持社会组织建议名单和补助金额报省政府审定,并按规定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纳入扶持范围的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专项资金相关信息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省财政厅应会同登记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对社会组织使用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订专项资金竞争分配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施行,原制定的《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2〕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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