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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21)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山科发〔2020〕344号、中山科规字〔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0日

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高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科学技术局统筹管理,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科技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融资补助、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等事项的专项资金。
  (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组建科技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投资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科技银行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向科技型企业放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贷款业务品种,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科技贷款贴息:对已纳入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支持、且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四)科技项目融资补助: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融资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科技保险补助:通过引导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六)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旨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七)市重点扶持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粤府令第271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制度。
  第四条 科技金融专项总体绩效目标为:通过实施科技金融专项,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投入科技创新领域,形成高效便捷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或核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批、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绩效、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审核推荐,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查,以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等工作,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保证申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主要扶持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经营状况、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如实填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相关科技统计数据,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与我市开展合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引导投资方式,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采用风险补偿方式,科技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融资补助、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一)科技贷款贴息标准:对已经偿还科技贷款本息的项目,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贴息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贷款贴息资助标准可适度提高。
  (二)科技项目融资补助: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融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或技术攻关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融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为500万元。
  (三)科技保险补助标准:最高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科技型企业同一年度科技保险补助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标准:
  1、对承办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的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为90万元。
  大赛承办单位应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原则上每3年遴选一次。3年期内,市科技局可根据大赛承办效果确定是否重新进行遴选。
  2、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给予补助。
  (1)获中山市分赛区优胜奖的,最高补助5万元;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山市分赛区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30、20、10万元。
  (2)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的项目,最高补助3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优胜奖的,最高补助10万元;获广东省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80、60、40万元。
  (3)入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优秀企业”的,最高补助30万元;获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最高补助分别为300、200、100万元。
  (4)同一年度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补助。对已参加往届创新创业大赛的项目,参赛成绩未取得突破的,不予以补助。
  (5)同一企业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补助的次数不超过3次。
  (五)资助标准调整时超最高额度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在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拨付方式:
  (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对应管理办法,根据投资协议或项目需要确定每年出资额度。
  (二)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按照合作协议,根据当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一次性或者分年度出资。
  (三)科技贷款贴息、科技项目融资补助、科技保险补助、创新创业大赛补助拨付方式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名单公示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编制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应当明确项目的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真实、合规、完整地填报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镇街科技主管部门等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在纸质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定、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定,根据审核结果、专家评审意见或者第三方评定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资金分配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资金安排方案获市政府批准后,市科技局发布下达通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使用,并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单位实施监督,项目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专项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如出现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的,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暂停财政资助、限制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反映的项目情况不真实;
  (三)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7〕280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