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局关于我市旅行社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我市旅行社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旅行管〔2009〕82号)
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分别于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等规章规定,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步有序开展,根据省旅游局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
(一)《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并领取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各类旅行社均要进行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旅行社重新审核工作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条例》实施后,取消了旅行社类别的划分。我局将依据《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旅行社设立条件,对现有旅行社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审核。
(四)现有旅行社申请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完成时间为2009年8月底前。请各旅行社认真组织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的申请审核材料,认真填写、核对材料,确保工作质量。
(五)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时,名称原则上不变,如要求加“国际”字样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核准手续(或者在换发新的许可证后办理);如涉及到其它相关事项变更的,须连同其相关变更事项备案材料一并报送。
(六)请各旅行社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本社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局行业管理处。
(七)为确保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工作有序快捷完成,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我局上报省旅游局换发《许可证》并公告;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外资、合资旅行社,由我局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局转报国家旅游局换发《许可证》并公告。
(八)旅行社重新审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登记表》(附件1、2);
2.原旅行社《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原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质量保证金银行存储证明文件或依法取得的银行担保证明文件(提交《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确认单》即可)(附件3)。
考虑到旅行社受金融危机及甲型H1N1流感等因素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旅游局的意见,请各社先在完成本文第四条规定的清退保证金程序后再办理保证金存入及备案手续。
以上材料应尽量提交原件,如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以供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本社公章。 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及颁证
(一)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由我局负责受理。符合《条例》和《细则》规定的,由我局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我局将责令旅行社改正;旅行社不改正的,我局将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分社或服务网点登记。
(二)分社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三)服务网点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门市部(或营业部)”三部分构成。
(四)分社和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采用在设立旅行社许可证编号后附加“-格横线”和设立城市名称拼音字母代码加三位数序号组成。(如:东莞市益生旅行社有限公司石龙门市部,则为:L-GD00921-SLMSB001)。
(五)受理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设立备案工作,原则上从2009年10月起开始(具体时间待定)。 出境游旅行社换证和许可
(一)根据国家旅游局的通知,现有旅行社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满两年期的起点时间,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批准设立之日起计算,国内旅行社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等需要,国家旅游局将在全国换发《许可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再行受理新的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
(三)为保持出境旅游经营服务的稳定,在2010年4月30日前,出境旅游旅行社在公安出入境和驻华使领馆备案的《许可证》号码不变,从2010年5月1日起,出入境和签证机关使用新的《许可证》等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检查。为此,在为出境游旅行社换发《许可证》时,原《许可证》正副本暂不收缴,2010年5月1日后,由我局代为收缴并交回省旅游局销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清退和交存
(一)我局在为旅行社换发《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按照《条例》和《细则》以及国家旅游局有关保证金银行存取的规定,办理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并向我局备案。
1.申请清退(老)质量保证金程序:
(1)提交2份材料:申请书(样例见附件4);原我局开具的收取《质量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2)按我局通知领取支票。我局对保证金清退申请进行审核后,于8月10日-8月20日期间,分批通知旅行社到我局财务部门领取支票(地址:市民中心C区1119室)。
(3)退还利息。在本次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和出境游旅行社办理变更备案等事项完成后,于年底前分批通知旅行社到我局财务部门领取。
2.办理(新)保证金存入或提供银行担保并向我局备案程序:
旅行社经重新审核取得新《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见附件5),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另文转发)的规定,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资料,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与银行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办理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办理银行担保证明手续,并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以及存入质量保证金或办理银行担保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提交我局备案。
(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各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银行交存质保金之日起计算,但旅行社在交存时继续执行国家旅游局及我局关于核退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
新许可设立的旅行社按照《条例》规定的数额全额交存。
(三)我局将对保证金清退和存入情况进行公告。
联系人:陈标、吴良木 电话:82003181、82003175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登记表
旅行社名称 | 原许可证 编 号 | |||||
审
核
登
记
事
项 | 项 目 | 重新审核前 | 重新审核后 | |||
许可经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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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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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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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及缩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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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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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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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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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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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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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市旅 游局 审核 意见 | □ 经审核,同意设立 □ 转报省旅游局备案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
换发许可证编号 | (此项由颁证机关填写)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登记表
(出国旅游组团社)
旅行社名称 | 原许可证 编 号 | ||||||
审
核
登
记
事
项 | 项 目 | 重新审核前 | 重新审核后 | ||||
许可经营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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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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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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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及缩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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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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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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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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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联系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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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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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 市旅 游局 办理 情况 | □ 已审核 □ 转报省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所在 省旅 游局 办理 情况 | □ 已审核 □ 转报国家旅游局
旅游局(章) 年 月 日 | ||||
换发许可证编号 | (此项由颁证机关填写)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原许可证 编号 | 现许可证 编号 | 旅行社名称 | 经营地址 | 企业形式 | 法定 代表人 | 总经理 | 总经理电话(手机) | 旅行社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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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深圳________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确认单
经营范围 |
| 国内旅游业务 | 备 注 | ||
国内旅游业务 | 入境旅游业务 | ||||
入境旅游业务 | 出境旅游业务 | ||||
应交存保证金数额 | 贰拾万元人民币 | 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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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纳保证金数额 | 拾 万元 | 佰 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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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退回保证金数额 | 拾 万元 | 佰 拾 万元 | 依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8〕173号文规定,暂退给旅行社的部分保证金周转限期至2010年12月31日。 | ||
实交存保证金数额 | 拾 万元 | 佰 拾 万元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交存保证金15万元;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须交存保证金70万元。 | ||
本社承诺:本旅行社获重新审核并换领《许可证》后,将按《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到指定银行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佰 拾 万元并向市旅游局备案。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旅行社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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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深圳市旅游局:
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社向贵局申请退回质量保证金 元及利息。
请予办理为盼。
联系人: 手机:
旅行社盖章:
二○○九年 月 日
附件5:
(2009年11号)
依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经国家旅游局审核,现指定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上按提交申请时间排序)等11家银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设立合法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存储银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