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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公积金〔2014〕28号)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所购自住住房为职工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在购房一年内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大修、租住自住住房,且自住住房在本市范围内的,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四、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存折,可以销户提取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五、农业户籍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的户籍所在地建造住房的,在建房一年内,凭户口簿、土地使用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村委会出具的已建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支出。
  六、非夫妻关系共同购房或建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该套房产已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份额的购房支出;该套房产未明确产权划分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产权人的平均购房支出。
  七、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所购买的该套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再次进行转让交易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如数退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购房人的配偶(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名字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九、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