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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转发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转发省经贸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东经贸〔2006〕7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松山湖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联合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54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各镇区、松山湖贸发局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GDP能耗指标的基础统计工作,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提供翔实、准确、有效的统计数据,确保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为做好本市能耗统计工作,经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和市统计局共同研究,对从事煤炭批发,油品批发、仓储,燃气批发,电力生产等企业发放《2005年能源平衡表(实物量)》(附件1)调查表进行调查,要求受调查企业(单位)对2005年的调查表于2006年5月18日前报至相关职能部门,以后年度的调查表于次年3月底前以同样方式上报。并分工如下:
  (一)《2005年能源平衡表》(附件1)由各镇区经贸办和松山湖贸发局自行复印下发给有关填报企业(详见附件2)。
  (二)从事煤炭批发,油品批发、仓储业务的企业,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和损失量指标由镇区经贸办和松山湖贸发局调查收集,报至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
  (三)从事燃气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和损失量指标由镇区经贸办和松山湖贸发局调查收集,报至市发改局工业科。
  (四)加工转换投入产出量和终端消费量指标由市统计局向全市各发电(含自发电)企业发表调查收集。
  (五)其余细化能耗指标数据需要各职能部门及时向市统计局协助提供,如海关、市外经贸局、交通局等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在同一时间内提供与能耗有关的统计数据。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制度要求上报能源消费等常规统计报表,不须填报随同本文件一起下发的《2005年能源平衡表(实物量)》。
  四、GDP能耗指标考核机制将纳入地方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把能源节约目标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市经贸局联系人:袁绍贤   电话:22220911
  市发改局联系人:冯艳丽   电话:22830929
  市统计局联系人:苏慧英   电话:22831202
  附件:1.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54号)(略)
  2.2005年能源平衡表(表号:P303-1表)(略)
  3.填报《2005年能源平衡表》企业名单(略)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