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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1日 深科信〔2006〕47号)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通过能力成熟度模型(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以下统称CMM)认证2级以上(含2级)的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CMM认证资助资金从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
  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对企业实际支出的认证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标准如下:
  (一)通过CMM 2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通过CMM 3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通过CMM 4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四)通过CMM 5级认证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已获得认证资金资助后又通过更高等级认证的,补级差部分资助。
  第四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复核和监管。
  第五条 在认证实施过程中,申请企业应每半年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CMM认证实施进度报告。
  第六条 在认证通过后6个月内,软件企业可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资助资金,并到市科技和信息局受理窗口(设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CMM认证服务机构背景材料;
  (三)与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
  (四)主任评估师资格证书;
  (五)企业CMM认证工作情况和实施效果说明;
  (六)CMM认证证书;
  (七)CMM认证费用明细清单;
  (八)认证费用凭证;
  (九)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年检记录。
  申请表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www.szsti.net)下载。
  第七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企业现场核实工作,拟定拟资助企业名单,并报市财政局复核。
  第八条 市科技和信息局将复核后的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复查,并于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上公布复查结果。
  对未通过审(复)核的软件企业,不予资助,并由市科技和信息局给予书面说明。
  第九条 申请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3年内取消其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已获得CMM资助资金的,追回资助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资助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实行前已通过CMM 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资助资金。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