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2014)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发文字号:粤价〔2014〕44号
- 公布日期:2014.02.26
- 施行日期:2014.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联合发文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广东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粤价〔2014〕44号 2014年2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
鉴于我省0柴油(国Ⅳ)最高零售价格于2014年2月26日24时起上调至7.59元/升,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和《省物价局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明确油运联动代表油品及基数价格的通知》(粤价〔2014〕15号)的规定,自2014年3月1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上调为0.02元/人·公里。
各客运企业应按照定价权限规定,及时完成向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全部程序,同时注意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燃油附加费计算公式如下:
燃油附加费=旅客计费里程×(2×0.01元/人·公里)
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仍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同时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票价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运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