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额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字号:东公积金通〔2005〕1号
- 公布日期:2005.07.12
- 施行日期:2005.07.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额度的通知
(东公积金通〔2005〕1号)
各经办律师事务所: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自去年开办以来,对满足干部职工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贷款资金需求,改善住房条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现况和越来越多借款人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与市建行协商,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额度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1、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不超过10万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房产价值的70%。
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70%。
二ОО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