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灯饰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乳府办〔2007〕40号
- 公布日期:2007.03.23
- 施行日期:2007.03.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灯饰管理的通知
(乳府办〔2007〕40号)
乳城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及上级直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亮化、美化县城环境,提升乳源的形象,创建全国一流少数民族自治县,现就加强县城灯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安装。县城临街的单位、私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业主,要根据各自职能、经营业务和建筑物的特点,按照“隆重热烈、丰富多彩”的总体要求,自觉制作和安装射灯、霓虹灯、彩灯。安装位置要合理,造型、款式要与街景相协调。此项工作要求在4月20日前完成。 定期检修。对安装的射灯、霓虹灯、彩灯,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灯饰的完好无损、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县银源公司要在做好县城街道两旁路灯、广场彩灯维修管理的基础上,对沿江路、民族路等路段两旁的路灯要分批进行改造,以确保县城道路灯火明亮。 按时亮灯。要求各单位和相关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大型会议期间以及每周星期五、星期六的晚上都要开启灯光,以便把县城装扮得灯火辉煌。 检查督促。县政府办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县城临街各单位、业主楼房灯饰的安装、完好程度、是否按时开启情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电视台等媒体曝光,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县城街道旁各单位大楼灯饰情况统计表(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