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9.08.06
- 施行日期:2009.08.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以及技术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我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暂行规则》、《珠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三科反映。
附件:1、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暂行规则
2、珠海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暂行规则
3、珠海市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安全许可职责
(一)市安监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二)香洲、斗门、金湾区安监局负责该区政府及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三)高栏港经济区、珠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海保税区安监局负责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
以下项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受理范围:
1.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3.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4.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的事项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三、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1、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由市局安监三科(以下称许可部门)组织实施。
2、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经济区、珠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海保税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以下称许可部门)组织实施。
3、许可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许可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邀请的公安消防、防雷、建设、质监、规划、环保、发改(外经)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许可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应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级安监局派人参加。
(二)工作方式
1、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集中审查时评审组成员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评审组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2、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评审组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3、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集中审核的方式,一般应到现场核查试生产(使用)安全条件。
四、工作程序
(一)市、区(经济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服务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并立即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做如下处理:
1、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如可当场补正的,应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2、对不属于我局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及受理单位。
3、对予以受理的,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当天或第二天将有关申请资料报送许可部门。
(二)许可部门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二天内确定评审组的成员,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发出技术评审通知,通知有关人员和建设单位。
(三)许可部门五天内组织有关人员、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并推选一名熟悉化工设计、安全评价技术、富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为技术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可授权评审组长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或确认。
评审组在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的内容以及存在整改的问题,作出技术评审意见。
(四)许可部门二天内对评审组作了的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审查是否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形,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1、建设单位应补正资料或存在应需整改内容的,五天内发出补正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由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2、拟做出安全许可或备案意见的,二天内将有关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决定。
(五)建设单位补正资料或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后,重新向服务窗口报送申请资料及整改情况报告。许可部门五天内再次组织评审组有关人员或会同评审组长,对建设项目资料补正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技术评审,并提出补充技术评审意见。二天内,许可部门对补充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
(六)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许可部门报请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领导审核,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七)许可部门经审议拟作出安全许可或备案的,向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2、评审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或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整改的情况报告;
4、许可部门对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的审议意见;
5、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八)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领导审核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和许可部门的审议意见,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或备案事项。
(九)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领导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或备案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或《备案告知书》。
市局许可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情况通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法律文书时,应同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与建设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许可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许可档案。档案按“一企一档”原则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每个阶段许可完成后,应建立一份临时档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对所有安全许可临时档案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档案。
(四)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应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实施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
附:1、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议意见表
附1: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表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评审内容 | ||||||||||
评价单位或设计专篇编写单位 | ||||||||||
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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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查组技术评审意见 |
评审组组长: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名 | 专 家 | 姓 名 | 职 称 |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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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部 门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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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审议意见表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许可事项 | |||||||
审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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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议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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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人员签名 | 姓名 | 职务 | 职 称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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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技术评审的对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二、技术评审的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按职权范围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组由许可部门工作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邀请的公安消防、防雷、建设、质监、规划、环保、发改(外经)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工作流程和工作期限
(一)工作流程
窗口受理→许可部门→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许可部门审议并提出安全许可意见→报局领导签发→窗口
(二)工作期限
许可部门接到市、区(经济功能区)安监服务窗口报送的建设单位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评审工作,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和审议意见。
四、工作原则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坚持客观、科学、规范、公正的评审原则。
(三)提高质量和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保守国家机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评审专家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六)评审专家实行利益关系回避制度。
(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与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产生(一)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组成
1、市安监局拟聘坐班专家2―3名,另拟聘非坐班专家8名,专家日常管理由市局安监三科负责;
2、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3、在珠海市安监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
各区(经济功能区)局可根据需要建设专家库。
(二)技术评审组的产生
1、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技术评审(现场审查)的需要,在评审会召开前3天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包括化学工艺、化工机械、电气、防雷、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加油站建设项目应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包括化工机械、防雷、消防等专业技术人员。
2、评审组组长由符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要求、熟悉化工设计、富有实践经验及安全评价技术的专家担任。
3、许可部门在组织安全技术评审前应将拟确定的评审专家名单报局领导审批。
六、技术评审的监督
市局三科组织的技术评审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保证评审工作廉洁、高效、公平、公正。
七、技术评审费用的承担
许可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不收取费用,市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费用由市安监局承担。对外聘专家(含邀请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费用按《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珠安监管[2009]40号)执行。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技术评审费用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承担,对外聘专家的补贴标准由各区(经济功能区)定。
附:
1、技术评审专家意见表
2、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表
附1:技术评审专家意见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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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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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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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或设计专篇编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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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 评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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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2: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表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评审内容 | ||||||||||
评价单位或设计专篇编写单位 | ||||||||||
评审时间 |
| 评审地点 | ||||||||
评查组技术评审意见 |
评审组组长: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名 | 专 家 | 姓 名 | 职 称 |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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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能 部 门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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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为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服务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监局或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在珠海市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备案,需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安全评价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一览表及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珠海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一)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
(二)资质或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动的。
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后,在市安监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市安监局对评价机构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每年的1月上旬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上年度在珠海市辖区内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报告,报市安监局存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2号》、和《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570号)等相关法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报告出现重大疏漏等,一旦发现并经核实,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上报省安监局调查处理。
本办法由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