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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关当前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3.09.16
  • 施行日期:1993.09.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

广东海关当前支持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措施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继续认真执行海关总署“促进为主”的业务指导方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经广东省内直属海关关长的共同研究,制订如下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推动技术进步
  对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全面落实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企业为拆解,试验用的高新技术产品、样机等,海关凭主管部门的批件给予免税;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海关代征税。要根据建设进展需要,设置海关机构,办理海关业务。
  对经广东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关可以根据其申请,优先批准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支持按产品生产系列建立保税集团,并在进出口货物监管方面优先给予方便。
  为促进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对于进口消化吸收难度较大或者没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样机,经批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及代征税;对产品在国民经济中有重大影响,国产化难度较大,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内的,经批准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减免税优惠。
  二、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广东“八五”期间各项重点基础项目建设
  对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八五”期间规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生产等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对生产建设急需、而手续暂不齐全的,凭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补办批准证件的证明,经海关认可,先予放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速验放。
  对属于能源开发、铁路、公路、港口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机器设备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需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项目经省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可,海关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调或上报国家主管部门解决。
  三、狠抓落实,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和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
  要继续积极落实广东海关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增强活力和支持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措施,对两个“十项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密切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和山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涉及海关管理的新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积极办法。
  山区重点企业进口物资纳税暂时有困难的,海关可实行分批纳税、分批放货,或先放行部分货物、其余抵押税款的做法。对按规定需要交纳保证金的的生产项目,主管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对于山区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办的企业,除给予享受特定区域企业同等关税优惠待遇外,对这些企业的某些加工环节,需由山区企业生产的,按委托加工或转厂加工办理。其生产原材料、零部件和必要的生产设备,可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四、增强支农意识,推进外向型农、渔业的发展
  对沿海开放地区所辖农村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加工设备等(包括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用于养殖的进口饲料添加剂和农产品加工机具),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内企业进口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设备等,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大力支持广东发展远洋捕捞业。对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省内远洋渔业企业,经批准进口自用的国内不能解决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在规定年限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进出口鲜活商品,海关实行随到随验的查验方法。加速验放。
  五、简化手续,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对遵守海关法律、管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试行多厂的保税集团管理措施。
  为便于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提高效益,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等,如已达到海关规定监管年限的,企业可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可自行处理或转让。
  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如转让给国内其它可以享受同等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海关结转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优惠。
  对企业将原材料、零部件直接出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出口、并办妥进出口手续、或者卖给境外客商并存入海关指定的出口监管仓的,均视同出口,海关给予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对来料和进料加工需复出口的货物,如需在国内转让给另外工厂作深加工后才复出口的,海关给予办理转厂加工手续。
  六、深化业务改革,适应加强对外交往和经贸往来的需要
  要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措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改革。要加大海关监管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多种报关方式,扩大分流转关,运用条形码、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装备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加快进出口货运通关速度,方便合法进出。
  大力推选信任管理制度。对获得主管海关授予的“信誉良好企业”和“信得过企业”称号的企业,除可在全省各关设置的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海关手续外,经主管海关同意,还可实行集中报关制度,企业可自行补核合同,自行监装卸货物,海关不定期抽核。
  要进一步简化旅检现场的通关手续,加速对旅客行李物品的验放。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誉良好企业、信得过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人员携带进口本企业生产急需的少量零部件、原材料,经同意后可以在旅检现场办理海关进口手续。
  对因经济发展需要增设海关机构的,海关积极给予支持。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海关机构,要加速筹建,条件具备的,要尽快开展业务。
  七、加强政策宣传,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现行政策
  广东分署要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省内各关要和所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通过联席会议或信息通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通报海关新的有关法规、规章和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和海关的方便措施。
  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采用现场办公等形式,解决企业的有关难题。
  加强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地方重点外经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时提供咨询意见并注意信息反馈,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方面为各级政府和企业排忧解难。
  八、加强缉私工作,提供良好的进出境秩序
  要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集中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密切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加强综合治理。
  要进一步密切粤港海关的海关业务联系,加强缉私禁毒工作。
  要加强缉私装备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缉私水平,集中力量打击重大的、内外勾结的、集团性的走私。
  加强对毒品、淫秽物品等物品走私的查缉,保障广东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九、坚持从严治关,增强海关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全省海关要贯彻落实“从严治关”方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制度严密、管理严格、作风严谨、纪律严明,使海关工作逐步走向“简化、协调、高效、统一”。坚持海关政策法规公开、职业纪律公开、工作程序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公开和接受工作对象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部门监督的“四公开、三监督”制度,形成优质、高效、廉洁、透明的政风。
  加强海关干部队伍的培训工作,使各类专业人才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开展海关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文明礼貌教育,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关员为政清廉、勤政为民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增强海关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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