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0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39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在案。对于纳税地点问题,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1号),对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第二点解释如下: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为税务登记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即机构所在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其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是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市局意见:对跨区在我市临时上落客的外地运输企业,其纳税点自文到之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请遵照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纳税地点为其驻地,系指机构所在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