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8)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贸工资字〔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一、行政许可内容”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含并购设立)。

  (二)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九)《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九条;

  (十)《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第二条。

  (三)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五)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1.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属于新设立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股份制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发起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协议和公司章程(原件各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5)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联原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发起人最近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上列材料中,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交的材料除应提交外文本外,还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提交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但以中文本为准。

  以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1)至少一个投资者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中国发起人应该提供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国发起人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2)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3)招股说明书(原件1份)。

  2.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原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由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原件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批准证书(正本1份及副本2)、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原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股份制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原股份制公司企业权力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原股份制公司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4)原股份制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股份制公司)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公司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股份制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股份制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2)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稿并由企业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企业)协议(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设立公司的章程(正本4份,由各方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7)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各1份)及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企业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各方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中方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外方提供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方发起人签字、盖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复印件1份);

  (13)最近5年参加过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企业盖章,法人签字);

  (2)股东大会对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

  (3)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原件各4份);

  (5)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B股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须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除报送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报送如下材料:

  (1)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四)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决定对《02号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九)其他相关规定”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1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十五条;

  11.《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0号)第二条。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