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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科信〔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港创新圈合作项目,我局制定了《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为在深注册的以下单位:
  (一)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等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与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业界有合作的深圳企事业单位;
  (三)参与深港创新圈建设,在整合深港两地创新资源、推进两地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机构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主要资助以下两类:
  (一)应用研发专题:资助由香港本地大学、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的项目或深港两地企业、大学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项目。
  申请应用研发专题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由香港本地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深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2.项目由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合作方中必须包含深港两地的企业、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
  (2)合作各方已就某方面问题研究达成合作意向,并签有合作协议;
  (3)企业的主要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在深圳或香港进行;
  (4)深港两地合作企业为非关联关系双方;
  (5)申请单位能提供相应的项目配套经费或获得企业的资助。
  (二)创新环境建设专题:资助有利于推动深港两地创新要素的流动、培养两地创新文化、提升两地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的项目。申请创新环境建设专题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技术服务:利用香港高端创新资源,采用委托测试、委托试验等形式为深圳企业服务。
  2.创新资源平台:通过合资合作、战略联盟、业务协作等多种形式共同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互动、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深港两地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在资金、项目、人才、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上的对接共享。具体操作按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来执行。
  3.策略咨询与研究:对深港创新圈建设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推进措施和建议。具体操作按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来执行。
  4.科技交流活动:为促进两地创新主体要素间的进一步融合,实现两地信息的互动而举办的有关活动。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采取两种资助模式:项目制和报销制。项目制是指经评审确定给予科技立项,申请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获得政府资金无偿资助并按约定将政府资助资金用于研发项目。报销制是指对申请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项目研发开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其中应用研发专题、创新环境建设专题中的创新资源平台和策略咨询与研究采用项目制,创新环境建设专题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科技交流活动采用报销制。


  第五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人员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或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根据项目费用要求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原则上,一般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项目是指符合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重点领域要求,并经深港两地政府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评审后,确定可以获深港双方共同资助的项目。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每年在申请指南发布前,深港两地政府在充分咨询专家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当年各自的重点领域,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重点领域。


  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登陆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企业在线服务平台网站http://shenbao.szsti.net,注册后下载《深港创新圈专项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申报系统并安装,通过系统电子填写及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印制纸质文件并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一式5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制项目)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销制项目)(须附电子文档,交原件);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开发协议(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应用研发专题项目须提供项目配套经费证明材料,如有企业资助的需提供资助经费的进账凭证或资助承诺函(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报销制项目须提交项目实际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复印件);
  (七)其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交复印件)。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如申请者按要求提交了各项材料,即认为形式审查合格,当场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场向申请者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的事项,并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者可以在申报截止日之前补充完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如在申报截止日当天提交的材料被退回,则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专项审计。项目评审或专项审计采取书面材料评价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五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采用报销制的项目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由其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察组,对项目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场考察人员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意见,并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对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现场考察意见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拟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并核定资助金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并根据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获资助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单位须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资金监管、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的归属、效绩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和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受资助单位的帐户。受资助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二十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市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根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评审原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先采取个人独立评审定量打分,再由专家组讨论进行定性排序。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签名,由专家组出具定性排序结论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只对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项目的评审,不对具体项目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者或者是申请者的近亲属;
  (二)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请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回避情形的专家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者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对于没有取得实质进展、无法按项目合同书完成任务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经评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的项目,将停拨后续经费,并对已拨付资金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采用项目制的项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到期后根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市财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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