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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的规定,鉴于市人民政府已于2010年4月9日下发《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0〕46号),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按规定也作相应调整。从2010年5月起,将本市户籍参保人的失业保险金从708元/人月调整为736元/人月。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