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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审核认定办法 失效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审核认定办法
(珠规建质〔201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利用工作,根据《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和《关于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应用的通知》(珠规建[2010]31号)的要求,现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的审核认定,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或减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项目采用地源热、太阳能光电等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减免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核标准为降耗综合效能(标煤量)不低于应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求;
  (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景观敏感区,因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城市景观产生严重影响的;
  (三)根据其它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因上述特殊条件所限,经专家论证后,可在同一项目内易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用于等效替代应建太阳能光热系统,替代系统的建设方案应同步规划,并应在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完成。
  二、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核认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民用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及其附件;
  (二)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四)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或可行性报告(含建筑总平面图)。
  三、民用建筑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审核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备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涉及景观敏感区的项目,在专家评审前还须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地段是否属于景观敏感区。
  (三)根据评审意见,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公示5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出具认定书,公示时间不计入受理申请办结时限。
  四、申请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或者申请住宅建筑可以不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没有安装的工程项目,不予以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民用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珠海市住宅建筑拟不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申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通信地址

 

邮 编

 

负 责 人

 

电话

 

手 机

 

联 系 人

 

电话

 

手 机

 

项目地址

 

建筑朝向

 

建筑类型

住宅□ 宿舍□ 酒店□ 其他□

建筑层数

 

住户数量

 

住宅面积

 

客房间数

 

恒温泳池

 

屋顶面积

 

屋顶功能占用面积

 

申请理由及依据: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组长 :

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建筑朝向指建筑主导朝向。
  2.住宅面积指住宅用房的总面积
  3.屋顶功能占用面积指电梯间、楼梯间、通风口、烟囱、通信设施等由于建筑基本功能要求而被占用的屋顶面积。
  4.附件要求:
  ①相邻建筑基本资料,其中,既有建筑提供现场地形图,在建建筑、拟建建筑提供建筑总平面图(此项没有,不用提供)。
  ②屋面各平面图。
  ③申请依据的相关证明资料。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