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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6〕218号)


各镇(街)经贸办、国土分局、规划所、财政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6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含经营权,下同)竞价出让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镇(街)须成立由经贸、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镇(街)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办),并将加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于2006年10月13日前上报市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联系电话:22239982,传真:22236427)。
  二、抓紧办理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交易前期手续。为完善我市加油站网络体系建设,各镇(街)要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符合我市新建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建设规划的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按照《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要求指引》(见附件4)和《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指引》(见附件5)的要求尽快办好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交易前期手续。
  三、我市计划于今年11月底前推出第一批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公开竞价交易。市对各镇(街)上报已办好新建加油站土地竞价交易前期手续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评估价,加上加油站经营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投底价,并由市国土、财政、经贸三个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四、加油站用地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在本镇(街)获分配的年度经营性用地指标中自行安排。
  五、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交易收入扣除交易税费后的所得收益,按照土地权属(以办好竞价交易手续为准)进行分配。其中土地权属市的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所得收益,扣除应缴纳税费后按市财政占70%、镇(街)财政占30%的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权属镇(街)的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价所得收益,扣除应缴纳税费后按市财政占30%、镇(街)财政占70%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建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为20年。土地使用年限界满后,加油站在市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加油站在镇、村属土地上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地上及地下构筑物和附属物等所有资产由原集体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若仍规划为加油站建设用地的,须重新竞价出让。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的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竞价所得收益,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具体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6号)(略)
  2.东莞市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3.东莞市镇(街)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218号
  4.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要求指引
  5.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指引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2:
  东莞市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
  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袁绍贤

市经贸局

交通能源科副科长

22239982

13802375060

莫伟鸣

市国土局

市土地交易中心主任

22482889

13728169988

潘移发

市财政局

直属分局

副分局长

22831138

13809628793

方少莲

市规划局

村镇科

副科长

22330436

13602320620


  附件3:
  东莞市    镇(街)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
  竞价出让工作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我镇(街)成立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工作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如下表:
  镇(街)分管领导:          
  联系电话:              

姓名

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小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盖章)
二ΟΟ六年  月  日

  附件4:
  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要求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新建加油站选址及规划设计工作指引,请遵照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基地机动车出入口除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在基地周边等级最低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组的道路上开设多个机动车出入口的,应根据周边道路等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未设有辅道或永久性中央分割带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路方向延伸100m范围、向次干路方向延伸60m范围、向支路延伸30m范围、立交桥与连接道路相交点向连接道方向延伸250m范围内,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三)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立交桥匝道出入口应大于50m。
  四、加油站的油罐、加油站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五、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附表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二)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附表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三)面向进出口通道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附表: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略)
  附件5:
  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指引
  一、加油站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程序
  (一)前期程序
  1、项目选址
  根据《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结合东莞市城镇(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按《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选定加油站项目地块位置;
  2、规划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由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确定规划要点;
  3、用地手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交易程序
  1、委托交易
  在本镇(街)获分配的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指标额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须经镇(街)批准)向市国土管理部门提出公开交易申请,委托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2、底价设定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地价评估,拟定交易底价,经征询市土地招标、拍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由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公开交易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招、拍、挂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出市场进行公开交易。
  二、加油站项目用地公开交易应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委托书;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申请报告;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
  (四)加油站布点规划批准文书;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点;
  (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七)地价补偿证明文件;
  (八)1:1万地理位置图;
  (九)宗地图和数字化地籍图及相关的电子文档。
  三、有关税费标准
  对公开交易成交的加油站项目用地,竞得人将成交款和属竞得人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划入土地交易中心财政专户后,土地交易中心从中扣除应缴纳的税费,余额转入委托方和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应缴纳的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
  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为105元/平方米,其他镇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为85元/平方米。
  文件依据:《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5〕101号)
  (二)土地开发专用金
  按成交额的10%计征。
  (三)契税
  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
  文件依据:《关于规范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东财〔2005〕7号)
  (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收费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其计费标准为: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计算;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8%计算;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按0.6%计算;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按0.3%计算;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0.2%计算;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0.05%计算;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
  文件依据:《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费用的通知》(粤价〔2002〕36号)
  (五)征地管理费
  适用于加油站项目地块中新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4~2.1%收取。
  文件依据:1、《关于调整征用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函》(粤办函〔1991〕915号);2、《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