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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珠海市地方性法规立项办法
(2015年9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法规立项工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本市法规立项的综合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法规立项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每年九月向下列单位或者人员书面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
  (一)市委办公室;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市人民检察院;
  (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六)各民主党派;
  (七)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工作办公室;
  (九)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十)市人大代表;
  (十一)其他单位、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还可以通过报刊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法制局统一征集。
  第五条 拟提出法规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研究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充分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立法建议项目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项目建议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拟提出法规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当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自行起草或者委托起草。
  第七条 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建议书;
  (二)法规草案建议稿和依据稿;
  (三)立项论证报告;
  (四)调查研究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汇总;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汇编。
  有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及背景资料的,应当一并提交。
  提出废止法规建议项目的,只提交立项建议书和废止法规的说明。
  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只提出立项建议书和法规草案建议稿。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建议项目名称、拟提案主体和提案时间。一份建议书只能申报一个立法建议项目。
  第八条 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立法必要性的说明。主要包括拟立法事项的现状和问题,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否已有或者正在制定同主题上位法或者省、市政府规章。
  (二)关于合法性的说明。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内容是否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超越立法权限等。
  (三)关于合理性的说明。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内容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否平衡;行政程序是否正当;法律责任规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
  (四)关于可行性的说明。主要包括法规草案建议稿规定的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现实针对性;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行政程序是否简便、易行等。
  (五)关于立法效益预期的说明。主要包括评估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实施法规的成本效益分析;法规施行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
  (六)关于立法准备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基本情况;法规草案建议稿的成熟度;关于立法时间的具体建议等。
  拟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效益预期等进行专项论证,并将论证情况纳入立项论证报告书。
  一份立项论证报告只能论证一个立法建议项目。
  第九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按照征集函或者公告中要求的提交期限、受理单位等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法规立项范围。
  由市法制局统一征集汇总的立法建议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应当于当年十月底前报送。
  市法制局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可以先将立法建议项目汇总表送交法工委。
  第十条 法工委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及时汇总,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横琴新区和各经济功能区工作办公室的意见。
  法工委也可以将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在报刊或者互联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法工委应当召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协调会,听取立法项目建议人关于项目论证、起草情况和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效益预期等情况的说明,听取市法制局和相关单位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工委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立法咨询专家、其他专家对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论证。
  立法项目建议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三条 法工委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进一步研究论证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第十四条 法工委召开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协调会、专家论证会以及进行专题调研、实地考察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参加。
  第十五条 法工委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市法制局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议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立项:
  (一)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二)立法目的明确;
  (三)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法规草案建议稿比较成熟,内容合理、可行,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制度和措施;
  (五)法规草案建议稿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语言表述准确。
  符合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立项:
  (一)保障本市中心工作的;
  (二)保障国家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三)本市特别急需的;
  (四)法规草案建议稿相对成熟的;
  (五)其他可以优先立项的。
  第十七条 建议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主要制度、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三)主要内容照抄上位法,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主要内容、制度脱离实际,难以操作和执行,或者主要内容为倡导性、鼓励性规定的;
  (五)已列入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
  (六)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应当通过政策措施或者道德规范调整,没有立法必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解决的;
  (七)未提出法规草案建议稿或者草案建议稿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修改的;
  (八)其他不宜立项的。
  第十八条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止项目:
  (一)因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上位法废止,失去立法依据,不宜继续施行的;
  (三)主要内容被新的上位法所涵盖,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必要的;
  (四)主要内容被本市新制定的其他法规所涵盖,已无独立存在必要的;
  (五)法规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六)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审议项目是当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条件成熟时,当年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以每年各五个左右为宜。
  上一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可以优先安排为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连续两年未被列为审议项目的,不再列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
  第二十条 法工委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法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印发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立法计划之外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一般不列入立法计划。确属急需立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经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按照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提案人依法提出法规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办理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