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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年6月26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法制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保障法制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和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立法的统一审议机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领导,对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法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负责分管的工作。
  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合署,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法制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决定本委员会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论证,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紧急事项需要研究处理的,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和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及有关会议材料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法制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决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建议议程;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建议;
  (四)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
  (五)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适时举行。法制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应当请假。
  第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议事事项有: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审议意见的报告;
  (三)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或者报告;
  (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专家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时,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某些条文或者内容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就该条文或者内容单独表决。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的,经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研究论证并修改完善后,重新召开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
  第十五条 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法制委员会提出并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由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第十七条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没有采纳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审议、审查意见的,应当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 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