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珠安办〔2008〕15号
- 公布日期:2008.02.19
- 施行日期:2008.02.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珠安办[2008]15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
2008年2月14日凌晨3时25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0栋仓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导致1公里外村庄部分民宅的玻璃破碎。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性质严重,教训深刻,社会影响恶劣,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先后对该起事故发出通报,表明了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当前,春节假期刚过,元宵节及“两会”和“清明节”将至,正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相对集中的时期,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及下一阶段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明确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落实监管责任。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发放,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负责举办烟花爆竹烟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许可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牵头组织各有关单位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和燃放等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和市场销售行为,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打击、取缔无证无照及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抽检烟花爆竹,防止不合格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和氯酸钾生产制造的烟花爆竹产品,打击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各区、经济功能区要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全面负责,针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供销社负责指导烟花爆竹经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批发、零售单位依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自律,杜绝超范围、超量、超品种违规经营行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和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要认真吸取“2.14”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迅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排查整治行动,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一要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储量和规格等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对储存的产品严格把关、验收,杜绝采购、储存、销售含有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等现象。二要认真检查仓库和零售点周边安全距离、存放限量、安全警示张贴等工作情况以及仓储设施的电器设备安全性能、消防设施配备、通风及防盗、防小动物进入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强化储存作业安全管理,建立检查台帐;三要安排专人值守,加强仓储设施及其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烟花爆竹储存区域。四是批发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实行专车即时配送,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零售单位只能存放C、D类烟花爆竹,且存放数量不得超过500公斤(产品的总重量)。五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提高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按照省安监局的要求,珠海市斗门供销社企业集团公司烟花爆竹经营部要在2009年前通过国家安监总局的一级标准化考评。 持续做好烟花爆竹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对所有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进行全面、持久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存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超量超范围经营(储存)以及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等严重隐患问题的,要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无证经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乱摆乱卖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必须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按照隐患危险程度分级建立档案,落实整改监督责任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经区级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关闭并吊销相关证照。要坚决摒弃我市没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和运输环节不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错误想法,克服麻痹松懈情绪,全面清查整顿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依照发证程序和条件,把好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的许可发证关。一是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专题报告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要在3月10日前将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复后的布点规划报市安监局备案,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省安监局。二是要在经营许可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划的经营企业数量,对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要重点加强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安全条件和配送条件的审查和安全监管,督促批发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经营储存安全。 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制度,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按《条例》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其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运输配送车辆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装载、悬挂或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路线以及装载种类、规格和数量运输烟花爆竹,其车厢内不得载人,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未悬挂或者安装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超速行使、超载运输,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罚。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巡查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势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重点落实区(经济功能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分工负责制度、包村监督制度、定期排查制度、群众举报制度,把打非工作落实到基层。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非法产品的,要及时查清非法生产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的来源和产品的销售渠道,彻底追查非法产品的来源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销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宣传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燃放的方法和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积极引导群众遵章守法,文明燃放,自觉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指导和教育群众在燃放时限内妥善保存和处置持有的烟花爆竹,提高全社会群防群治的自觉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
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要将本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督促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守法经营,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请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部门于2月28日前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报市安委办。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