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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1996〕341号
  • 公布日期:1996.12.20
  • 施行日期:1996.12.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辆鸣笛的通告
     (1996年12月20日 深府〔1996〕341号)


  为降低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鸣笛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特区内以及特区外的干道、城镇主要街道上行驶或驶入设置“禁止鸣笛”标志区域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
  二、在住宅区、文教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和使用声响防盗报警器。
  三、禁止机动车辆鸣笛唤人,禁止营运车辆以鸣笛方式招揽顾客。
  四、特种车辆安装的报警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公安交管局依法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