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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珠中小企[2009]4号)


  第一条 为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08]54号)、《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中小企[2005]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从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三)企业申报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对开拓国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各种活动,包括:
  (一)参加专业展会,指参加国家级、区域性、行业性展会,或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场推介会;
  (二)发布宣传广告,指在国家或省级的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杂志)发布宣传广告;
  (三)国内竞(投)标;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
  (五)制作宣传推介材料,指制作数量达2000份以上的用于市场推介的光盘、画册;
  (六)创建企业网站;
  (七)其他拓展国内销售市场效果显著的项目或活动,指该年度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通知指定的项目或活动。
  第七条 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市场开拓资金,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珠海市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并须附上如下资料凭证:
  (一)参加专业展会:参展通知或邀请函、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书、展会期间的展位照片、展位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二)发布宣传广告:电视、电台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复印件,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广告费用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三)国内竞(投)标: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标书购置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提供委托认证合同及认证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的提供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认证(注册)费用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五)制作宣传推介材料:光盘或画册实物、制作合同复印件、制作费用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六)创建企业网站:网站委托建设合同(自建网站的提供建设方案)复印件、网站首页照片(网址栏文字须清晰)、网站建设费用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七)其他拓展国内销售市场效果显著的项目或活动:提供该年度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资料。
  第八条 资助标准
  (一)参加专业展会:最高补助展位费的5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3万元。
  (二)发布宣传广告:最高补助广告费用的3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3万元。
  (三)国内竞(投)标: 最高补助标书购置费的8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2万元。
  (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商标:最高补助认证或注册费用的5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2万元。
  (五)制作宣传推介材料:最高补助制作费用的5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2万元。
  (六)创建企业网站:最高补助网站设计开发费用的50%,在网站创建时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高于2万元。
  (七)其他拓展国内销售市场效果显著的项目或活动:最高补助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企业一年补助不高于2万元。
  单个企业一年获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合计不高于10万元。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和核销制的方式。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扶持项目的确定,按“企业申报-市中小企业局初审-集中评审-网上公示-市确定扶持项目”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局下达市场开拓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会审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出该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资助项目计划(包括扶持项目名单及相应资助金额)。
  第十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拟扶持项目经网上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企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的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其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