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的通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的通知
(揭市环〔2019〕231号)


局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分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5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是指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并合理选择确定入海排污口位置,按备案权限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
  第三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的申请材料包括: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申请函、入海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论证报告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结论负责。为确保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科学性,建设单位在申报入海排污口备案前,可自行采取召开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评审会议等方式,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重点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位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区划、规划的符合性,所在海域海水动力条件是否符合排污口设置条件等进行论证。
  第七条 入海排污口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作出不予同意备案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2、在环境管理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3、入海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八条 在上级部门出台相关的入海排污口备案实施细则或相关规定后,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未能按规范设置的既成事实的重要入海排污口、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提交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1.申请人:设置入海排污口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2.申请内容:设置入海排污口。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机关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四、备案条件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17 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不予备案情形

1、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2、在环境管理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一类海水水质要求的海域新建入海排污口;

3、入海排污口设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划要求。

  五、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

纸质/电子版

设置入海排污口申请书

原件,加盖公章

1

纸质

设置入海排污口论证报告

原件,加盖公章

3

纸质+电子版

设置入海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原件,能准确识别入海排污口位置,加盖公章

3

纸质+电子版

专家论证意见

原件,专家组成员签名,结论明确

3

纸质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备案流程
  1. 申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部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后,在实施清单列表中选择其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点击“在线申办”可提交相关材料。相关纸质材料递送至窗口。接收部门: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境保护服务区314号窗口。
  2. 受理。(1)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同时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
  4. 领取结果:申请人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境保护服务区314号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八、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及时间
  1. 地址: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环境保护服务区314号窗口。
  2. 咨询电话:0663-8768741(业务科室);0663-8071611(窗口)。
  3. 办公时间:夏令时(5月至10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周一至周四下午2:30-5:30,周五下午2:30-4:30;冬令时(11月至次年4月)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50,周一至周四下午2:00-5:00,周五下午2:00-4:00。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