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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21〕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路政许可信用评价应用,提高路政管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4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路政许可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路政管理水平,推动全市路政许可信用评价应用,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涉路施工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本办法适用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道、高速公路、国道和普通道路,其中普通道路包括城市次干道、支路和省道、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在计划统筹、许可审批、涉路施工、道路修复等路政许可全过程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承担路政许可管理“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负责对信用主体实施守信激励或者失信惩戒工作。


  第四条 路政许可失信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类和非行政处罚类,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第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情形: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普通道路不超过40平方米的。
  (二)未经审批同意开设路口,且开设路口宽度不超过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不超过40平方米的。
  (三)未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按相关规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设施,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陆域水域污染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等后果,被第一次查实或者查处的。
  (八)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但未安装,被第一次查实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委托开挖路段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修复的。
  (十)属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分类标准》“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情形: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普通道路超过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国道或者高速公路的。
  (二)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开设路口,且开设路口宽度超过6米或者占用普通道路超过40平方米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国道、高速公路的。
  (三)未在占道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占道施工信息,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的。
  (四)占用挖掘道路许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查处,或者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路面、港口陆域水域污染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等后果,被第一次查处,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引起媒体报道、广泛关注等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同一工程,被第二次及以上被查实或者查处的。
  (八)应当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但未安装,被第二次及以上查实,或者拒不安装的。
  (九)不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委托开挖路段道路养护单位进行道路修复的,被查实后仍拒绝的。
  (十)未经市政府或者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擅自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或者横破挖掘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十一)属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分类标准》“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涉路施工过程中,因违反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二)涉路施工过程中,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三)在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处罚类失信行为由执法支队认定并推送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信用管理系统,非行政处罚类失信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辖区交通管理局负责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将责任主体相关信息、失信行为及处理意见录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信用管理系统。
  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将其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
  第九条 责任主体3年内在深圳市内承担过涉路工程项目,且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失信行为的,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网站公示路政许可失信主体信息。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为3年,公示期间不予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对尚在公示期内的失信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法限制其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对于其已取得路政许可的占道施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适当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率。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在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可以将失信主体是否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规定将被记入失信行为名单的失信主体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广东”、深圳市信用网站、深圳市各区政府和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四条 被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在申请路政许可时可以适用“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措施,对于其已取得路政许可的占道施工事项,市交通运输局可以适当降低事中事后监管频率。


  第十五条 存在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因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非因行政处罚被列为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参照《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执行,非行政处罚类的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辖区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请,各辖区交通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可以出具书面受理告知书,也可以电话或者其他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核实。各辖区交通管理局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判断失信行为是否按规定完成整改或者纠正。各辖区交通管理局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意见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路政处,建议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纠正违法情况复杂,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辖区交通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延期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路政处应当对各辖区交通管理局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提交局路政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
  (四)决定。市交通运输局路政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制作决定书,并以书面或者其他电子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信用修复,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处理。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作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局网站相关公示信息。列入“路政许可信用管理黑名单”的,及时移除。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信用修复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流程参照修复流程执行。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说明复核的理由;复核不接受补交材料,已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无需重复提交。申请人确有客观原因,有新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交的,应当重新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申请人在办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确认,市交通运输局直接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已经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将告知省、市信用信息平台撤销信用修复结果,恢复公示。有关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