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将东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2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5.29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8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