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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21)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佛中德委〔2021〕4号)


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遵照执行。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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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有效统筹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以下简称“三龙湾”)重点建设项目的谋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程序,有效发挥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优势,促进项目建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0号)、《广东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强化统筹、开放引领、优化服务为原则,通过统筹重点项目建设,构建极点带动、轴带支持、层次分明、功能完备的网络化空间发展格局,着力“破边界”,解决市与市、区与区、镇街之间协同发展问题;在项目管理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加快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三龙湾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下称“储备库”),跟踪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做好扶持资金的统筹管理,并负责储备库的入库、年度实施计划、扶持资金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南海、顺德、禅城片区建设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下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统筹推进各自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储备库和申请扶持资金,负责项目入库申请和扶持申请的初步审核,负责具体项目扶持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三龙湾范围内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入库申请和扶持申请,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扶持资金。以管委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市级统筹建设项目,项目的代建单位履行上述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应当统筹各项目主管单位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调研谋划一批、预备前期一批、开工续建一批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储备库管理,按梯次分类滚动,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不可申请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扶持资格。
  第五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属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根据区域和行业发展实际需要,积极开展项目调研谋划工作。调研谋划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建设项目:
  (一)跨市、跨区的项目;
  (二)综合交通枢纽及场站、中低运量轨道交通系统、城市主次干路、港口码头及水运系统、通讯设施、电力能源、水利、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理、管道及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物资储备、生态修复、绿化景观等民生福利项目;
  (四)符合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的产业或产业载体项目;
  (五)其它经佛山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三龙湾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项目。
  第六条 调研谋划项目的方案稳定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储备库入库申请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市级统筹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划,对项目的重要性、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是否已纳入市级统筹项目等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纳入储备库。
  第七条 储备库项目根据项目所处阶段按梯次等级划分为五类依次滚动管理:调研谋划项目、预备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调研谋划项目是指尚未启动可行性研究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完善的项目;预备前期项目指已经政府决策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开展前期研究工作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指已立项并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结转的在建项目;竣工项目是指当年度可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
  第八条 储备库中由区级及以下财政全额投资的,且申请入库时尚未动工的项目可以申请扶持资格。各项目主管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项目的重要程度、迫切性、成熟度等因素组织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扶持资格申请材料并初审后报管委会。管委会对项目的重要性、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成熟度、建设周期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分批报三龙湾领导小组审批。经三龙湾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纳入扶持的项目获得扶持资格,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批申请扶持资金。
  第九条 处于调研谋划阶段、预备前期阶段的储备库项目,随着前期工作的推进,获得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报管委会审批后可进行信息变更。
  第十条 已获得扶持资格的重点建设项目如增补纳入市级统筹资金全额出资、或投资主体变更成非财政投资、或未实际开展扶持资金等值工程施工就终止施工合同的,应在相应事项明确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项目主管单位亦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扶持资格取消申请报管委会审批。对于经批准取消扶持资格且已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已建成投产的产业项目、已完成竣(交)工验收的非扶持项目、已完成竣工结算的扶持项目,自动调出储备库;调研谋划类、预备前期类项目因各种原因超出计划动工时间两年未办理项目信息变更手续的,应报管委会说明原因并确认是否调出储备库;项目如被审查、巡察、督察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被发现与三龙湾相关规划相冲突且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管委会直接调出储备库。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出库项目如已获得扶持资格,则出库之日同时取消扶持资格。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年中应组织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储备库中已获扶持资格项目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含扶持资金计划),汇总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确定辖区内的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含扶持资金计划),初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管委会汇总审核。管委会审核后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请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前,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计划情况申请对根据第十二条申报的年度实施计划(含扶持资金计划)进行修正,同时补充编制储备库在库其余项目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于11月底前汇总报管委会审核。管委会待市财政主管部门明确下一年度扶持资金预算后一并审定并下达所有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含扶持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实施年度中增加或删减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或对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属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年度实施计划年中调整申请,项目主管单位汇总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涉及扶持资金计划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实施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下达后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管委会在组织编制下一年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对本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的年中调整计划时,应当对本年度实施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若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尚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可按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要求启动规划条件论证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与布局存在冲突的,应先按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依法享受相关用地优惠政策。市、区两级政府依法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特别是重大产业平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依法优先安排或给予新增用地指标和用林指标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各区镇依法落实政府资金支持,安排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参加政府组织的项目融资推介、投融资洽谈、境内外招商引资等活动。各区政府在安排建设资金计划时,应当按照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进度,优先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的土地征收和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建设依法予以优先安排。各项目主管单位会同供电、交通运输、工信、水利、供排水、供气等相关部门主动服务,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和项目建成投产、使用的配套需要。建立属地住建、自然资源、人社、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参与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调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对项目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和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及时查处破坏和扰乱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依法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模式,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落实联合评审工作。属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文广旅体等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提前介入,对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联合评审工作,并联受理、限时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一条 强化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倒逼项目顺利落地。项目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报送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简报,并在简报中及时反馈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管委会汇总形成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跟踪表。管委会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简报中反馈的重大问题或者普遍性问题组织召开重点建设项目联席协调会议,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研究建立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考核督导工作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或内部审计,对进度缓慢的建设项目进行督办,并向三龙湾领导小组汇报三龙湾建设发展及监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对储备库中已获扶持资格的项目,结合第十三条中每年下达的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含扶持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扶持资金。单个已获扶持资格的项目获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结算款(建安费)的30%,分项目开工、竣工两个阶段在分别取得开工令和完成竣工结算报告后各拨付15%。单个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各项市级专项奖励、扶持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与设计、监理、项目咨询服务等项目建设前期经费,及土建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年度扶持资金计划按第十三条规定经管委会下达后应严格执行;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确需调整扶持资金计划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但同一项目多次申请年度实施计划调整出现以下情况的,则不再拨付未拨付的扶持资金:
  (一)调整后计划动工时间或竣工时间超出获批扶持资格时的动工、竣工时间达到12个月;
  (二)年度投资额、扶持资金额度任意一项调减达到两次(管委会要求调整和因概/预算批复金额变化调减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年中扶持资金计划调整机制。
  (一)已纳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的项目,实施年度内只调减扶持资金具体拨付额度的,由管委会办理资金拨付时直接调减。
  (二)已纳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的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年中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情况提出扶持资金计划调整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加具审核意见后报管委会,由管委会在预算中统筹解决或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申报。
  (三)扶持资金计划调整批准后,由管委会纳入年中调整计划一并下达,下达后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纳入年度扶持资金计划的项目,在达到资金拨付条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管委会办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对应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各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均须开立扶持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帐(目)核算”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扶持资金,严禁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项目主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扶持资金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以外的单位或部门,并负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定期向管委会报送已拨付扶持资金管理台账。在项目建设单位收到扶持资金时,如该项目余下应付各环节合理费用总额小于扶持资金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多出的扶持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取消扶持资格的项目如有已获得的扶持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被取消扶持资格之日起60日内将已获得的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统筹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中德委〔2020〕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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