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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建字[1993]217号 1993年11月11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3]239号《关于建委系统收费项目、标准整改意见的批复》以及省建委粤建施字[1993]092号《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企业管理费分配比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管理费标准
  1、所有在我市承担施工任务的市属施工企业,省属施工企业,外省和中央部属施工企业,一律按照在我市完成施工产值4‰的比例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
  2、凡在我市承担单项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合同总造价4‰的比例一次性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
  3、凡在我市承担施工任务的境外(含港、澳、台)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4‰的比例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
  二、收取管理费范围
  1、为了鼓励市属施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凡市属企业在深圳市以外承担的工程,我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收取建筑企业管理费。
  2、施工企业在宝安区、龙岗区承担工程,其管理费由企业登记所在区建设局收取。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局按深建字[1993]33号文件规定,每年向我局结算一次所收建筑企业管理费。
  3、市内各区属施工企业每年向区建设局上缴所完成施工产值2‰比例的建筑企业管理费,将交款发票复印盖章后报送我局,并向我局缴纳所完成施工产值2‰比例的建筑企业管理费。
  三、费用的核算及管理
  1、从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累计施工产值的4‰,扣除当年度预收的管理费,即为当年度应缴管理费;同时按注册人数完成1万元/人的施工产值4‰的比例,预收下年度的管理费。完成不足1万/人施工产值的企业不予退还预收费用。
  2、凡没有上报完成施工产值统计报表或报表不齐的施工企业,其管理费按当年度全市施工企业人均完成产值的两倍4‰的比例核收,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3、施工企业在通过年审并交清建筑企业管理费以后,方能领取下年度《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及《施工队资格审查登记证书》。凡不按规定上缴建筑企业管理费的企业,按《深圳市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第九款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