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发文字号:韶安委办明电〔2008〕7号
- 公布日期:2008.03.11
- 施行日期:2008.03.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韶安委办明电[2008]7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2008〕7号文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0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通知要求对危险点和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再次核实统计,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灾难的重大隐患项目治理整改情况统计表,分别于3月13日,4月15日,5月10日,按时上报市安委办。
联系电话:8726231/8726232,传真:8726260
韶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