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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已被修改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汕文广旅体〔2020〕45号)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为规范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健身权益,根据《广东省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精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4月28日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工作,积极履行公共体育服务职能,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器材”,是指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配建在城乡社区的公园、广场、单位以及学校等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健身器材。其他公益性健身器材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与管理工作进行实施、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管理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接收全民健身器材的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管理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是全民健身器材的管理单位,是全民健身器材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将全民健身器材纳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范围,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配建、使用、管理和更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举、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六条 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场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器材应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地群众喜爱。
  (二)全民健身活动较普及。
  (三)具备器材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四)选址符合体育科学健身原则。
  (五)能够保证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的公益性及安全性。
  (六)配建的全民健身器材应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七)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和维护经费有保障。
  (八)有明确的维护管理团队和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志愿者等)。
  第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申请与安装流程为: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对全民健身器材有需求的社区(村)、街道(镇)等基层单位的申请和场地图片等资料;经过综合评定审核后,每年于2月份和7月份分别汇总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申请配建安装。市直机关单位等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实际,对安装配建计划作出指导性安排。
  第八条 全民健身器材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安全、实用、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器材功能和变更其点位地址。
  第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与安装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广东省《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全民健身器材的宣传管理。


  第十条 所购置的全民健身器材应按照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的移交手续。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要求器材接收方对照器材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器材验收接收工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分别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要求、维修费用承担责任以及物权归属等。器材供应商每年应对器材配建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附上地址、图片等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查。
  第十一条 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要求器材接收方对全民健身器材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全民健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总结(含报表),逾期未报将影响下一年度配建安排。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定期进行巡查指导。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器材进行营利活动。
  第十三条 市或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指导器材接收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器材管理单位要配备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保障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标牌。对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设备损坏的器材,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及说明标牌。
  第十五条 器材接收方应当在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培训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健身者进行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等参与全民健身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十八条 凡因健身者不良行为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器材接收方应当加强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应予以报废、更新或重置:
  (一)器材接收方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器材。
  (二)由于城市规划确需拆移的健身器材,且还未达到报废年限,器材接收方应妥善保管或报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后另行择址重建。
  (三)凡因健身器材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的,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协调器材接收方重新选择合理位置重新安装。
  (四)器材更新、重置经费以器材接收方资金为主。
  第二十条 辖区内由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个人等出资安装(购买)的全民健身器材的维修和更换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全民健身器材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安全性和公益性的器材受赠方,由市、区(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个人私自占有或故意损坏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人员,器材受赠方应责成其退还或修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