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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深圳证监局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6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深证局许可字〔2015〕111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深圳泰九分公司等二十六家分支机构的请示》(国信经纪[2015]16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广东省佛山市设立2家分公司,在深圳市设立1家分公司,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山西省大同市、临汾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辽宁省丹东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上海市设立2家证券营业部,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2家证券营业部,在浙江省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湖州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安徽省芜湖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湖南省岳阳市、湘潭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广东省湛江市、茂名市、河源市、汕尾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四川省泸州市、遂宁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陕西省榆林市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具体情况如附表。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向我局申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分支机构设立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局。

  附表:

序号

核准设立分支机构类型

所在市

家数

业务范围

信息系统建设模式(A\B\C 型)

1

分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

2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B型

2

分公司

深圳市

1

A型

3

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张家口市

1

C型

4

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大同市

1

C型

5

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临汾市

1

C型

6

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丹东市

1

C型

7

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

2

C型

8

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

1

C型

9

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杭州市

2

C型

10

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温州市

1

C型

11

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金华市

1

C型

12

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台州市

1

C型

13

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湖州市

1

C型

14

证券营业部

安徽省芜湖市

1

C型

15

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岳阳市

1

C型

16

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湘潭市

1

C型

17

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湛江市

1

C型

18

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茂名市

1

C型

19

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河源市

1

C型

20

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汕尾市

1

C型

21

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泸州市

1

C型

22

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遂宁市

1

C型

23

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榆林市

1

C型



深圳证监局

2015年9月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