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2.08.21
- 施行日期:2012.08.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
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
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