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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的意见
      (粤发〔1999〕20号 1999年12月2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基本解决了群众的温饱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比较落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还比较贫困。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如期实现到2003年脱贫奔康的目标,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一)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通信和能源条件。省交通部门要加速省道1960线连山吉田至怀集段和国道323线连南三江至连山鹰扬关段的改造建设,确保1960线吉田至福堂段于2000年6月前通车,福堂至怀集段在2001年底竣工,“十五”期间将国道323线连南三江至连山鹰扬关段由三级改建为二级。省交通、电力、邮政、通信等部门要提高对自治县和民族乡乡村公路建设、输变电工程建设、电话通讯工程建设的补助,帮助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到2000年行政村通机动车、通电话、通邮、通电。
  (二)扶持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发展小水电,增加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和集体经济收入。在有水电资源并完善基建程序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帮助3个自治县、7个民族乡发展小水电建设。小水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在原省规定的每千瓦500元的基础上,另在水利专款中优先增加每千瓦800元的补助。自治县和民族乡要落实配套资金,以便工程能尽早投产发挥效益。对连南板洞水库第二期食水工程的建设,从2000年起3年内,省水利厅按省政府批准的投资补助完毕,以解决4万少数民族群众的饮水问题。
  (三)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办好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调整林区经济结构,发展旅游事业。由省农办、省扶贫办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搞好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治理,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在资金上给予扶助。省扶贫办要继续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帮助3个自治县办好扶贫农业龙头企业,落实资金和业主,使之成为带动广大农民脱贫奔康的经济基地。省林业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林区加快林种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切实减轻林农的税费负担。省旅游局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有特色的民族风情、山林风光旅游事业,搞好旅游景点和项目的建设。
  (四)继续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扶贫工作。有关市和省直单位要认真落实省关于对口扶持3个自治县的决定,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困难,从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对口帮扶的沿海市要加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和鼓励企业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地区输出的劳动力,并做好培训工作。省劳动部门要协调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劳务输出工作。
  (五)财政、税收、贸易等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从明年起,每年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经费。
  (六)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群众要坚定信心,奋发图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因地制宜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三高”农业,加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合作,加快脱贫奔康的步伐。
  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省教育部门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投入,鼓励海内外社会各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教活动,鼓励优秀教师和师范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组织少数民族地区教育部门的教师和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进修实习,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素质。在评先、评奖、医疗、休养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适当给予照顾。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办好寄宿制民族班,在原来基础上适当提高学生补助标准。
  (八)认真贯彻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特殊政策。广东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每年招收150名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少数民族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补助和免收学费的政策。
  (九)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向民族地区转移,加强民族地区的科普教育,推进农业科技活动。
  (十)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省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文化设施的建设,增加对自治县和对少数民族地区乡镇文化站建设的补助。
  (十一)进一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搞好卫生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少数民族的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发展少数民族体育事业,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培养训练人才,积极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维护民族团结
  (十二)认真贯彻《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加强民族团结。
  (十三)散居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由省和所属市、县负责。省有关部门和有关 市、县的党委和政府要负起责任,制定切实的措施,帮助散居少数民族早日脱贫奔康。
  (十四)妥善处理因经济利益、宗教信仰、风俗习惯而引起的涉及民族问题的矛盾纠纷。处理好涉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山林土地边界纠纷,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新闻、出版单位要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增进民族团结。
  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民族工作,多为少数民族办好事、实事。
  (十七)在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省、市和有关县委党校要设立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程,列入干部培训的内容。
  (十八)加强民族工作机构的建设。少数民族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要设立必要的民族工作机构,加强干部的配备。其他市、县也要分工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工作,配备必要的干部。
  (十九)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制定方案,有计划地选拔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干部到有关院校进修或到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二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在职干部的培训。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委统战部和省民委配合,明后两年每年举办一期民族地区处级干部培训班;由省民委负责,每年举办一期民族地区乡镇领导和科级干部培训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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