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对《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2012年5月修订)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组织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区填报的《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县、区每届政府(管委会)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2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并按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绩的重要内容,因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内容 | 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 市考核部门 | 县区 评分 | 市 评分 | |
一、粮食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 | (一)与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3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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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区有否建立粮食工作年度考评制度(3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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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4分),粮食行政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2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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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粮食行政管理工作(6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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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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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工作四项考评指标达标情况 | 考核周期内每年粮食工作考评均达标(20分),一次批评(0分),两次批评或一次以上警告(-20分)。考评内容包括储备油落实情况。 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粮食产量未达标且未免予考评的县区,扣5分;对免予考评的县区,不扣分。 | 市农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和市农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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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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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流通管理情况 | (一)实施粮食流通政府规范性文件(1分),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工作(1分),做好粮食法制宣传和贯彻工作(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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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价格平稳,没有出现粮价暴涨(4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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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管理与监督粮食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4分)。 | 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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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管,没有发生重大粮油质量安全事故(4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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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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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效开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涉粮案件(1分);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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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1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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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情况 | (一)制订实施粮食储备管理制度(1分),制定实施食用植物油储备管理制度(1分),没有发生储备粮管理违法、违规行为(1分),没有发生储备油管理违法、违规行为(1分),储备粮宜存率100%(1分),储备油宜存率100%(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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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实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3分),没有发现风险基金管理违法、违规行为(3分)。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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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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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食供求平衡情况 | (一)以多种形式与主产区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2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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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实施促进粮食购销协作发展的政策措施(2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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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源充足,没有出现断供断档、抢购粮食现象(2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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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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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粮食安全应急机制建立情况 | (一)制订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1分),开展应急演练(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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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与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运输、供应企业(4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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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效果良好(3分,没有发生突发事件计满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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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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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套设施建设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 |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或政策(2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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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排财政资金建设、维护粮食流通基础设施(3分)。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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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粮食市场行情(3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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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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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粮食产业发展情况 | (一)制订实施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3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会同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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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拥有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粮食生产、加工、贸易为主业)1家(1分),2家以上(2分)。 | 市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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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财政资金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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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1分),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实现盈利(1分)。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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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满分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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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满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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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工商局: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质监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发行: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潮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