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拟挂牌公司初始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32号
- 公布日期:2013.12.31
- 施行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三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拟挂牌公司初始登记业务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13〕32号)
各拟挂牌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中关于简化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为此,本公司在办理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人的拟挂牌公司初始登记业务时,不再要求提交证监会核准文件。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