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阳江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阳江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2020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等危害后果的组合。
  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非因可归责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所致。因违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第四条 风险管控工作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经环节,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第一道防线。
  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主要目的在于及时辨识、分析、评估各类安全风险并通过有效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化解或降低到可接受范围,防止形成事故隐患。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措施不足或防控不到位形成事故隐患的,依法需要通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参与风险管控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的作用。


  第八条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并持续有效运行。
  (二)全面、全员辨识危险源,客观分析、评价风险,建立风险清单,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1.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
  2.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3.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4.明确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评价确认风险等级;
  5.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管控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6.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建立风险清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三)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
  (四)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
  (五)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第九条 各类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及行业风险状况明确专(兼)职风险管控部门,细化落实所有部门和岗位人员的风险管控职责,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应对能力。
  第十条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危险源,选取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风险分析和评价,确定风险等级,查找管控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将所有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水平。
  第十一条 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维检修、试生产(运行);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及控制情况形成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 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十四条 各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第十五条 各类单位应当建立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围绕风险查找隐患,通过隐患治理,消除风险管控的缺陷或漏洞,有效降低风险,实现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有效衔接、融合。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明确本地区各类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部门,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指导各类单位开展风险管控,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风险清单。
  第十九条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按照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于属于一般风险或低风险的,可以采用“双随机”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检查频次和检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县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收集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清单,每三年开展一次区域风险评估,分析本行政区域安全现状和系统脆弱性,并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应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风险“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加强预警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督促各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校正,核查风险信息缺项、错项和重复项,提出审核意见,清理校正异常数据,标准化数据格式。
  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校正后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交入库。风险信息上图后,可以进行位置校准。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校正风险等级、风险类别、行业分类等信息。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上级部门或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风险信息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重点执法检查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负责的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各类单位以外的城市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内因各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的严重性的组合,属于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由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公共安全风险类别及其属性,依法定职责分工直接进行风险管控或者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风险管控,并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阳江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