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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林地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林地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府[2012]24号)


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林地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市林业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林地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加快农村经济社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文明发展,推动农业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权益平等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尊重历史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林地经营管理规划
  第三条 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过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可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均股、均利等多种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一)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稳定不变;
  (二)对已划定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不变;
  (三)对目前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山林,实行股份制经营管理模式;将每宗林地面积(含林木面积)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人口每人持有一股的方式进行折股,确定出总股份数(其中个人股不得低于70%)和每人享有的山林面积。
  (四)对已规范流转的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五)对存在纠纷的山林,主要通过协商调解的方法解决山林纠纷问题。
  第四条 减轻负担,保障收益。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的责任山,除依法缴交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采取均股、均利的经营形式,依法流转所得收益70%以上按股份分给农户,其余用于集体公益事业。
  第五条 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一)林业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两大类分类经营管理。对生态公益林,在严格控制采伐和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对商品林,引导农民通过以资源入股等形式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
  (二)组建农民林业合作组织,引进有竞争力的林业龙头企业,激活林业经济的发展。
  (三)在坚持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不断改进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
  (四)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市林业局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它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向林业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审批。
  (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可采取拍卖、招标、资源入股等形式流转,所有形式的流转均要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提前公示,并得到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林地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三、政策扶持
  第六条 人工造林补贴。在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更新,国家财政给予每亩100—200元的造林补贴。
  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贴。对在属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林进行抚育的,中央财政给予每亩100元的补贴。
  第八条 对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以“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第九条 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贷款项目、国有和集体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农户和林业职工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第十条 国家或省对因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而禁止采伐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省有关文件执行;生态公益林权属集体的必须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70%以上按股份分配给农户。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造林给予减免特产税,育林基金及维简费按造林规模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1)造林规模100-1000亩以内的,育林基金及维简费返还50%。
  (2)造林规模1000-10000亩以内的,育林基金及维简费返还60%。
  (3)造林规模在10000亩以上的育林基金及维简费返还70%。
  (4)非规格材(余物)按现有标准50%办理放行手续。
  四、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林权合法流转,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林权登记、流转、管理和林木采伐设计、审批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村民会议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我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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