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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75号)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1998〕475号
  • 公布日期:1998.12.30
  • 施行日期:1998.12.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期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475号)


  原省局粤国税发[1997]004号通知规定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至地1998年底。根据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延续到1999 年底。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71号通知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