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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2009)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贸工经字〔2009〕7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05号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05号 许可事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事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三)不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四)不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五)不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其他符合许可条件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需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需提交《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境外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http://www8.szbti.gov.cn/ebtsfcd/logon.aspx)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符合以下情形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外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机构)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初审;
  (三)涉及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情形的征求意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类境外投资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
  (四)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五)领取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转报商务部核准事项: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商务部;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事项:
  1.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核准。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三)只需提交申请表的核准时限:自收到企业申请表后,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4月1日至6月15日参加年检。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82107475
  接听时间:上午9:10-11:50,下午2:10-5:45
  投诉电话:深圳市监察局:82001985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10-11:50,下午2:10-5:50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