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文化局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1982年2月17日 穗府办〔1982〕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认真贯彻中央[1981]41号文并提出了在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六项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望各单位也能像文化局那样,对下属单位的涉外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同外宾接触中要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通知》([1981]41号),树立涉外工作的良好风尚,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有关涉外工作,如发现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的教育和遵守外事纪律的教育。特别是每年春、秋两季交易会前,必须向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重申中央41号文件精神。
  三、各单位在涉外工作中,必须加强请示、报告,以便掌握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四、凡出国(包括港澳)访问人员均应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市有关外事纪律的有关文件,出访工作结束后,应搞好总结上报有关部门。个人携带进口物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涉外工作中,如有接受礼品,应按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
  六、凡有外汇收入的单位,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汇加强管理。各单位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汇报并严肃处理。局计财科应对本系统创汇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以上规定希所属各单位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传达。
                            广州市文化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