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水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和《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市政府每年从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社会资本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之后竣工)以及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奖励。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或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按其获得奖励类别,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同一或相似类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及支出计划,发布资金奖励申报指南,并按本细则规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海绵城市奖励资金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新区)海绵办(下称区海绵办)负责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设计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市、区海绵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项目受理、评审、复核、现场核查,以及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分为以下类别:
(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二)社会资本既有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编制奖励;
(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励;
(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励;
(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
(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励;
(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励;
(十)PPP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励。
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年。实际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核定金额实施奖励;实际核定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的,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按5亿元与应当奖励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以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第三项至第十项奖励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评审产生。其中,申报第四项至第七项奖励的,项目占地面积应当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各奖励类别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条件以及奖励申报材料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市海绵办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行集中申报。
市海绵办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申请人应当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海绵办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材料。
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市海绵办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市海绵办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专家评议、现场复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工作应当在申请受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及标准类奖励项目的,市海绵办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前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确保不重复给予同一项目财政性资金奖励。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等保密。
市海绵办根据评审结果拟订奖励方案,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奖励方案应当包括奖励对象、奖励额度等内容。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奖励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海绵办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海绵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海绵办应当将奖励方案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进行拨付。
市海绵办应当将各类别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纳入下一年度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
市海绵办和市财政委员会应当对资金奖励申报、评审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人以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或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并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市财政资金奖励的,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自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在本市的各类财政补贴或奖励资金申报,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评估或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海绵办取消其对所受托项目的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申报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由市海绵办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海绵办应当对上一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奖励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政策取得良好效果。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9日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二)奖励标准。
新建项目配建海绵设施的,按照占地面积15万元/公顷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占地面积5万元/公顷对于设计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奖励条件。
1.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项目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项目已完工;
3.海绵城市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4.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3个月。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模较大的项目主体工程分期实施并分期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分期进行申报;2017年1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可不提供此项;
3.落实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至少一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载明海绵城市设计审查情况的施工图审查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5.运维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的记录;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二、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项目出资人。
(二)奖励标准。
对既有设施项目进行海绵化专项改造的,按照海绵设施的竣工面积以及对应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0%予以奖励,同时按照同类型设施改造平均成本的5%予以设计奖励(各类型海绵设施改造奖励标准见附表)。奖励额度按占地面积核算累计不超过每公顷6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奖励条件。
1.投资改造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申报主体为以下改造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非公立的医院、学校等社会化对公服务机构以及工业园区、居住小区、单体建筑等项目;
3.改造方案通过区海绵办的初步审核,以及市海绵办的评审确认;
4.项目按照确认后的改造方案实施完毕并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市海绵办的复核;
5.海绵设施已正常运行至少3个月;
6.本项资金奖励设施类型仅限于绿色屋顶、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转输型植被草沟、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土壤渗滤池、湿塘、人工湿地、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等10类设施(具体类型见附件)。
(四)申报材料。
1.方案确认阶段申报材料:
(1)方案评审确认申请书;
(2)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属于经营主体的,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3)既有项目业主对于改造方案的意见,其中属居住小区的,应当提供方案设计公示材料以及业主委员会审议材料;
(4)改造方案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区海绵办的初审意见。
2.资金申请阶段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改造方案确认书;
(3)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以及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4)运行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连续正常运行3个月的记录;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本条规定的改造方案确认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区海绵办应当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及时对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设计出具初审意见;市海绵办应当在收到方案设计评审确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
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编制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合法登记的组织。
(二)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行业相关标准或规范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30万元/项;被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采用并发布实施的,奖励额度为10万元/项。
(三)奖励条件。
1.编制标准或规范的资金主要来源为非财政资金(非财政投资占比50%以上);
2.标准或规范获得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3.同一行业标准或规范由多家主编或参编的,应当联合申请并明确申报主体;
4.已获得《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所规定专项资金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5.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海绵城市相关的行业标准、产品标准、设计规范等正式文件;
4.由国家部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标准的通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编制经费来源审计报告。
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配建海绵设施建设项目且已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金匠奖/金牛奖/大禹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原共同申请人。
(二)奖励标准。
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为80万元/个,每年2个。
(三)奖励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获得过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大禹奖/金匠奖/金牛奖/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等任一奖项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海绵设施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含总平图、海绵设施布局图、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自评表及数学模型等);
5.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6.其他运行维护、监测、模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一等奖2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20万元;三等奖8个,奖金10万元。
(三)奖励条件。
1.属于城市规划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2)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等任一奖项的项目优先。
2.属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项目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1.城市规划类项目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项目获得过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省级及以上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或其他政府奖励等任一奖项的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类项目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
(5)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自评价报告;
(6)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9)其他运行、维护、监测等有助于评选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团队。
作为申报主体的施工单位或团队应当受合法委托且实际承担海绵设施的建设。
(二)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一等奖2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10万元;三等奖8个,奖金5万元。
(三)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备查);
4.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
5.施工合同(原件备查);
6.施工过程的自评价报告(含施工组织、过程质量记录等,附业主评价);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竣工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或团队。
(二)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为一等奖2个,奖金10万元;二等奖4个,奖金6万元;三等奖8个,奖金4万元。
(三)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
1.项目已完工且通过竣工验收;
2.主体工程优良以上;
3.已获得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4.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项目立项文件或批准文件;
4.监理资质文件(原件备查);
5.监理合同(原件备查);
6.监理过程的自评价报告(含监理措施、过程质量记录等,附业主评价);
7.载明海绵设施建设验收情况的竣工验收或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图纸或其他有关海绵设施建设的验收文件;
8.主体工程优良的验收证明文件。
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应当联合申报)。
(二)奖励标准。
按照每项课题研究自筹经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每年不超过5项。
(三)奖励条件。
1.科研成果资金主要来源为社会资金(项目社会资金占比50%以上);
2.科研成果已获科学技术鉴定或获得市级以上相关奖项;
3.科研成果在本市已经获得了转化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应当优先考虑给予奖励;
4.同一科研成果已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或资金资助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5.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3个。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科研成果文件(原件备查);
4.成果鉴定证书或获得市级以上的项目获奖证书(原件备查);
5.成果应用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文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科技企业在深圳依法注册或备案,且正常运行的研究机构(研究机构属联合设立的,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高新科技企业持股比例应当大于30%)。
(二)奖励标准。
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奖励额度为一次性50万元/个,每年不超过10个。
(三)奖励条件。
1.注册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2.在海绵城市相关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有专门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研发经费投入,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研发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规章制度健全,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6.同一法人单位获本类奖项不超过1个。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深圳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研究机构自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规章等);
4.如有,提供研发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十、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深圳辖区内PPP海绵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资人。
(二)奖励标准。
PPP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为30万元/项,每年不超过2项。
(三)奖励条件。
1.前期研究方案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自筹资金;
2.提出的方案具有创新性、前瞻性;
3.方案符合深圳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并可以带来实际社会经济效果(方案已实施的优先考虑)。
(四)申报材料。
1.财政奖励资金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备查);
3.PPP项目前期研究方案文档及评审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计报告。
附表1:
已建项目海绵化改造的核定海绵设施
单位面积(容积)奖励
名称 | 成本价格 | 平均成本 | 单位面积 (容积)奖励 | 设计奖励 |
绿色屋顶 | 100-300(元/m2) | 200(元/m2) | 100(元/m2) | 10(元/m2) |
透水铺装 | 100-300(元/m2) | 200(元/m2) | 100(元/m2) | 10(元/m2) |
下沉式绿地 | 40-80(元/m2) | 60(元/m2) | 30(元/m2) | 3(元/m2) |
雨水花园 | 600-800(元/m2) | 700(元/m2) | 350(元/m2) | 350(元/m2) |
转输型植被草沟 | 30-50(元/m2) | 40(元/m2) | 20(元/m2) | 2(元/m2) |
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 | 100-300(元/m2) | 200(元/m2) | 100(元/m2) | 10(元/m2) |
土壤渗滤池 | 800-1200(元/m2) | 1000(元/m2) | 500(元/m2) | 50(元/m2) |
湿塘 | 400-800(元/m3) | 600(元/m3) | 300(元/m3) | 30(元/m3) |
人工湿地 | 500-800(元/m3) | 650(元/m3) | 325(元/m3) | 32.5(元/m3) |
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 800-1200(元/m3) | 1000(元/m3) | 500(元/m3) | 50(元/m3) |
附表2:
对社会投资的既有建设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
提供资金资助的10类限定设施定义及说明
序号 | 设施名称 | 定义 | 所包含的设施种类 |
1 | 绿色屋顶 | 也称种植屋面、屋顶绿化等 | 简单式、花园式绿色屋顶 |
2 | 透水铺装 | 透水砖铺装、透水水泥混凝土铺装和透水沥青混凝土铺装,嵌草砖、园林铺装中的鹅卵石、碎石铺装等 | |
3 | 下沉式绿地 | 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mm以内的绿地 | |
4 | 雨水花园 | 在地势较低的区域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 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生态树池等生物滞留设施 |
5 | 转输型植被草沟 | 干式植草沟、湿式植草沟 | |
6 | 过流净化型植被草沟 | ||
7 | 土壤渗滤池 | 主要作为蓄水池等雨水储存设施的配套雨水设施,以达到回用水水质指标 | |
8 | 湿塘 | 指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雨水同时作为其主要补给水源 | |
9 | 人工湿地 | 指利用物理、水生植物及微生物等作用净化雨水,是一种高效的径流污染控制设施 | 雨水表流湿地、雨水潜流湿地 |
10 | 雨水收集回用设施 | 指具有雨水储存功能的集蓄利用设施,同时也具有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 | 雨水罐、钢筋混凝土蓄水池,砖、石砌筑蓄水池及塑料蓄水模块拼装式蓄水池、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源头利用装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