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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部分条文的通知(2016)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部分条文的通知


各镇街规划管理所、各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推进规范化管理,我局对部分条文作出了修订(修改说明见本通知附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4.4.2条。
  (第4.4.2条原文:4.4.2 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外且进深小于等于2.0m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当其进深大于2.0m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二、第4.4.4条修改为:
  4.4.4 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者视为露台:一是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棚顶;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围护设施;四是无顶盖。
  (1)当露台上空设有出挑的阳台、建筑檐口、雨棚等遮蔽物而形成顶盖(顶盖距离露台的高度不限)时,如顶盖挑出深度不超过1.0m,且被顶盖遮蔽的面积不大于露台面积的50%时,可视为无顶盖,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按顶盖外轮廓在露台上的水平投影计算1/2建筑面积。
  (2)当露台上空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梁、拉梁、构架、墙体等装饰性构件时,构件视为露台的顶盖,构件的外轮廓视为顶盖轮廓,按前一条(4.4.4第1条)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图4.5 露台上方构架图示
  三、第4.6条增加一款:
  4.6.6 住宅建筑中的走廊,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部分条文的说明
  一、删除第4.4.2条。
  说明: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规划部门明确要求封闭的阳台,作为事前公开的规划用地条件,也应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面积计算,不具备豁免或优惠条件。
  二、第4.4.4条修改。
  说明:现行的《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中对露台上空遮蔽物的规定不够详细,现增加了对遮蔽物的面积比例规定、增加了露台上方设置构架的计算方法,能够涵盖更多的情况。
  三、第4.6条增加一款。
  说明:本条旨在引导在住宅建筑中尽量设置内走廊。由于外走廊自身的空间特性,无法起到遮风挡雨的作用,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户内显然不符合使用功能;而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公共区域(如电梯间楼梯间等),也容易引起地面积水渗漏等问题,而带有可开启玻璃窗的内走廊则更符合功能的需求。所以规定住宅建筑中的内、外走廊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