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83.01.15
- 施行日期:1983.01.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
自去年三月二十九日发出“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后,在特区内乱建房屋的情况有所好转,但私占土地、乱建私房、破坏特区发展规划的现象还屡有发生。为了迅速纠正以上现象,保证特区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对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重要批复,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圳特区内所有土地,一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开发和经营,特区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特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
(二)特区内干部和职工住房,均由市人民政府房管部门筹资统建、出售或祖赁给个人居住。
(三)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建造私房,也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建房用地必须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以便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对于过去未经批准,私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的私房,要逐户进行检查,根据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筑私房的,以违法论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