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
- 公布日期:2016.09.28
- 施行日期:2016.10.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人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10月1日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为保证顺利衔接金税三期系统,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10月1日(征期)起,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取消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自2016年10月1日(征期)起,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定月收入总额适用征收率为零的个体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维持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核定月收入总额适用征收率大于零的个体纳税人,变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根据金税三期系统规则,对采取定期定率征收方式的个体纳税人,将变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个体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适用的征收方式。 个体纳税人应当使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纳税人,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8日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