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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通知
(珠府建[1998]27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建立和完善商品住宅保修制度,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8]102号、省建委粤建房字[1998]079号文件规定以及市府常务会议纪要(珠府常字[1998]17号)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定于1998年9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含斗门县)全面实行《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称《两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各类商品住宅均须实行《两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定商品住宅预售或销售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有《两书》的约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达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提供《两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两书》,或不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发商品房项目、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房地产开发资格等处罚。
  5、《两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示范文本格式自行印制,其保修期限、保修范围、规格说明、事项说明等不得低于或少于示范文本所规定的期限或内容。
  以上规定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建房[1998]102号(略)
  2、粤建房字[1998]079号(略)
  3、《珠海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略)
  4、《珠海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略)

珠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