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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龙岗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龙岗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深公交规〔2020〕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对龙岗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禁止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
  自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
  (一)高、快速路。
  1.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2.快速路:盐龙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龙澜大道、南坪快速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福龙路、香蜜湖路、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机场南路、月亮湾大道。
  (二)龙岗区禁止行驶道路。
  1.路段(由南及北排列):
  惠盐路(安良路-横盐公路段)、坂李大道(坂澜大道-甘李路段)、红棉路(荷新路-坳二路段)、沙荷路(宝沙一路-高屋路段)、龙飞大道(龙翔大道-青春路段)、龙岗大道(不含辅道内的非机动车道)、深汕路(龙岗段,不含辅道内的非机动车道)。
  2.立交及跨线桥上跨段(具体范围以分、合流点为准):
  大芬立交、丹竹头立交、五和立交、鹅公岭立交、宝荷深惠立交、龙岗立交、东西干道-布澜路跨线路段、沙荷路-宝荷路跨线路段。
  
  龙岗区电动自行车禁行道路范围
  二、通行规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龙岗区上路行驶。
  三、其他
  (一)除高速、快速路外,民生服务行业所使用已备案登记,并悬挂蓝色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受上述禁止行驶措施限制。
  (二)本通告自2021年1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0年12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