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保留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佛山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佛府〔2020〕6号
- 公布日期:2020.05.11
- 施行日期:2020.05.11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佛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保留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佛府[20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2019年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佛山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民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34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12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保留5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和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期至2025年5月1日。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份)
2.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份)
3.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34份)
(共34份)
1.《关于印发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佛府〔2000〕67号)
2.《关于印发佛山市经营期满及还清贷款收费公路项目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2006〕114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4〕95号)
4.《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6〕395号)
5.《印发关于设立佛山市政府专家顾问团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7〕197号)
6.《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06号)
7.《关于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9〕249号)
8.《印发佛山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0〕195号)
9.《印发佛山市人才开发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32号)
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97号)
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7号)
1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2号)
1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3号)
1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4号)
1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6号)
1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扶持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4号)
1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4号)
1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5号)
1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4〕34号)
2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
2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9号)
2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201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5〕26号)
2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5-2017年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5〕27号)
2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5〕68号)
2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5〕72号)
2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9号)
2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6〕27号)
2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6〕28号)
2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9号)
3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6〕44号)
3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9号)
3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佛山市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7〕19号)
3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信用分类优选随机合理低价评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9号)
3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7〕45号)
附件2
修改部分条款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2份)
(共12份)
1.《印发佛山市建立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6号)
(1)将第三条第(四)项中的“由国土、农业、财政等职能部门监督实施”修改为“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等职能部门监督实施”。
(2)将第六条第(五)项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将第九条中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修改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印发〈佛山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2007〕141号)
(1)将通知正文、第四条、第十一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财政、监察、建设、规划、发改、经贸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将第六条中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将抄送单位中“市质监局、工商局”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府〔2013〕83号)
(1)将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2)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资、科技、住建管理、农业、工商联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工商联等单位”。
(3)将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4.《关于印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
(1)将第一大点中的“省劳动保障厅”修改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将文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将文中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难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9〕179号)
(1)将第四条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修改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将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附件2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将第六条中的“劳动保障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转发市国土资源局〈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预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72号)
(1)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附件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2)将第四条中的“规划、建设、发改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将第四条、第七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三条中的“国土、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13〕47号)
(1)将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产品、环境、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修改为“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提升佛山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2)将第十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3)将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质监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4)第二十三条删除“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评审工作”。
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佛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13〕78号)
将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8号)
(1)将文中的“住建管理局”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将文中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文中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文中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5)将文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6)将文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7)将文中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0.《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30号)
(1)将第五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将第七条中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国土、人防、环境保护、建设、水务、交通、房管、文物、电力、地质等有关单位的意见”修改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文广旅体、供电、地质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4)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建管理、发展改革、人防、环境保护、地质等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人防、生态环境、地质等主管部门”。
(5)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市国土规划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
(1)将“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上并网验收时间为准”修改为“三、上述项目建成时间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上同意并网验收的时间为准”。
(2)将“五、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除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奖励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9号)执行”修改为“五、2016-2018年建成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除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外,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年)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7号)执行”。
1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10号)
(1)将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国土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建管理(城管)、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3
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5份)
(共5份)
1.《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的女干部改按工人序列管理并办理退休的请示的通知》(佛府〔2000〕99号)
2.《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佛府〔2014〕69号)
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第七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佛府〔2015〕23号)
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6〕101号)
5.《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佛府办函〔2011〕214号)